隧道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党的建设工作纳入《公司章程》!
2017-11
10月31日,隧道股份根据中央、市委、市国资党委等相关要求,以及全国和本市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会议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以99.6%的赞成票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此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明确了“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并新增《第八章 党组织》章节,确定了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人员配备、基础保障等内容。隧道股份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党委副书记、总裁周文波,以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股东、高管,上市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要领导、股民代表等参加了会议。
隧道股份《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可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前提下,改革创新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对相关人员作负面评价。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审批改革创新项目,经审批的项目适用上述容错机制。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新增第(十七)项:“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着力建设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由书记、副书记、委员若干人组成,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免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可交叉任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由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
(一)坚持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人事任免,在选人用人中担负领导和把关作用;
(三)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讨论审议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履行抓基层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六)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等党组织的职责;
(七)研究其他应有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研究、布置监察、审计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五)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经常性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他应有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原《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及后续章节号、条款号,以及个别条款中引用的其他条款号依次顺延。
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公司党委是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党建工作纳入隧道股份《公司章程》,既是加强国企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章程的修改,将有利于隧道股份推动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将促使在企业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中有效体现党的工作,使党组织在职工群众和企业发展中发挥作用。
根据工作计划,在今年12月前股份公司系统内的所有二级子公司,将全部完成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